天门首例!两男子禁渔期捕鱼获刑,并被责令投放6万多尾鱼苗……
禁渔期非法捕鱼
杨某某、冯某两男子获刑数月
并被责令投放6万多尾鱼苗
这是天门首例通过生态补偿机制
处理水产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
15日上午10时许,在汉江多宝段水域,天门市法院有关负责人带领法官干警,依法执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冯某通过向汉江投放57.4千克成鱼和63033尾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案情回顾
去年4月22日14时许,多宝镇村民杨某某、冯某在国家禁渔期驾船到禁渔区(多宝镇鲍咀村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大坝下游水域),利用电压逆变器、起网机、电网等工具捕鱼。同年4月24日,杨某某邀约冯某、谢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再次捕鱼时,被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抓获。
去年8月27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冯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市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缓刑一年;责令杨某某、冯某向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57.4千克,鱼苗63033尾。
小科普
禁渔区:汉江天门段(汉江上至钟祥市灌头嘴,下至汉川脉旺嘴,其中多宝至蒋场黑流段在潜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已实行全年禁捕)
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用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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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源|天门日报全媒体记者 谢红艳 综合天门市法院
本期编辑|尹芳 审核|郭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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